1、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在长沙市(包括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下同)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首次购买铁路经适房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2、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3、职工家庭在长沙地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长沙地区增设电梯房屋为职工家庭名下第3套以上住房的;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5、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6、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
7、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不良行为登记的;
8、职工或配偶已办理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拨还 贷或月对冲还贷业务的(组合贷款除外); .
9、湖南省内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