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担保采取住房抵押加担保人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和贷后资产管理服务的方式进行。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采取住房抵押加担保人全程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担保人为借款人向省直中心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和贷后资产管理服务,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承诺按省直中心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应当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约定各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二)借款人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前,应当没有出租,没有设立居住权。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担保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经省直中心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四)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其他债务、馈赠、设立居住权等。
(五)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为:自抵押权人预告登记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办妥之日止。对于超过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期间的贷款,担保人为借款人向省直中心提供贷后资产管理服务,直至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