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商转公贷款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职工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贷款。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住房贷款相关规定。职工办理其他各类非购房类商业性贷款,均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经审核,职工以购房贷款名义取得但贷款资金实际并非用于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也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为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期房不能办理商转公。
二、关于商转公对象贷款资格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公积金账户欠缴、封存、或销户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即应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还贷能力等外,还要求应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配偶是商转公住房的共有产权人的,也可作为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
(三)借款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有效产权住房的,或已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本套商转公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或结清原商贷超过6个月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四)已还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一年以上,该笔商贷信用良好无逾期还款记录。
三、关于商转公贷款额度确定问题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结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提供的还款明细单需显示结清本金余额具体数额。
(二)商转公贷款房屋价值原则上按照原购房总价确定,其中:新建商品房价值按照原购房合同中登记的购房总价确定;二手房屋价值按照原商贷借款合同中登记的房屋总价确定。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根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确定。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买家庭名下第2套有效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为60万元,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按政策生育3孩的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五)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N倍数,但我市高层次人才贷款不受N倍数限制。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N倍数在15-20之间,由管理中心根据中心个贷率情况确定。当前N倍数为20倍。
四、结清原商贷的资金筹集和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问题
(一)需要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在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在结清原商贷前,需提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进行贷款预审。经管理部确认符合商转公条件并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后再结清原商贷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在正式受理贷款申请前借款申请人应确保预审资料信息未发生变更。
(二)商转公贷款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与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从受理到合同签订,工作人员当场办结。公积金中心自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时起5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关于商转公形成组合贷款的相关问题
(一)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余额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可按《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由商业银行按照相关信贷政策一并办理配套商业性贷款,形成商转公组合贷款。
(二)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银行的商业性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三)商转公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配套部分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审批,该部分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