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湖南省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仅限其配偶或其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商转公,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含)以上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 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无间断地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若间断后在管理中心缴存的,仍需连续缴满6个月;
(三)购买住房自付资金(首付)不低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的政策要求;
(四)借款人必须是预售商品房备案人或贷款房屋的产权人,共有产权人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并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
(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其购房合同不超过2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包括商转公),不动产权证书不超过1年(不包括商转公);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所有批文(国土、规划、施工等批文)不得超过2年,且借款人或配偶须有一方户籍在住房所在地,工程建设必须主体封顶;
(八)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借款人已婚的,借款人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十)借款人离异的,须离婚时间满6个月(原配偶公积金使用情况,不影响借款人公积金贷款);
(十一)借款人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自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为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同意管理中心认可的阶段性担保和资产管理,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