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且为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但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且为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但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具体情况为:
既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又无商业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
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
备注: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中,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补充: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至少提供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的书面查询结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可授权分支机构通过相关信息查询渠道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保存和使用查询结果。同时,借款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分支机构如查实其诚信保证不实的,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扬金管﹝2019﹞27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补充: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至少提供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的书面查询结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可授权分支机构通过相关信息查询渠道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保存和使用查询结果。同时,借款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分支机构如查实其诚信保证不实的,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扬金管﹝2019﹞27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职工家庭具体房屋套数以贷款申请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证明为准。
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为25万元。永嘉、洞头、文成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为20万元。平阳、泰顺、苍南、龙港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为20万元。
公积金贷款支持已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不支持第三套以上自住房。
公积金贷款支持已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其中首套房产权面积不超过144㎡),不支持第三套以上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单身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不支持第二套以上自住房;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该住房只能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长沙市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注销住房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上住房不计。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显示的住房和长沙市公积金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也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但职工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住房已注销的除外。
职工离婚后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还在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不论是否分配给借款申请人,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公布,详见正文。
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没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2)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公布,详见正文。
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没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2)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①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②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显示的住房和长沙市公积金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也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但职工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住房已注销的除外。
湖州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申请人首次及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都要查询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要求,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中心运用归集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就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住房贷款的人员有相关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中心运用归集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首套房认定标准
公积中心运用归集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就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住房贷款的人员有相关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中心运用归集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首套房认定标准
公积中心运用归集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就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住房贷款的人员有相关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中心运用归集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首套房认定标准
上海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1、本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2、外省市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3、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借款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贷款、原商业贷款已还款年限及剩余年限均在1年以上,当前无逾期,且尚未结清等等含其他条件。
与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一致。商转公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拓展阅读:商转公申请人条件
借款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享受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享受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一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住房的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享受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一套及以下住房且未结清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