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市缴交公积金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二、服务条件:
1、借款人通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还贷;
2、提取还贷人为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自愿缴存者,且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
3、提取还贷人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4、拟申请提取还贷的贷款已正常还款一期;
5、除拟申请提取还贷的贷款外,不存在正在受理或还款中的公积金贷款;
6、提取贷款时,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7、提取还贷方式:
(1)逐月还款法(简称“月冲”)——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住房贷款本息的方法;
(2)一次性还款法(简称“年冲”)——参加提取还贷人员按约定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贷款,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继续按月还款的方法。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按约定批次为4月或9月进行)。
8、提取还贷操作时间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初在公积金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或可咨询贷款机构。
9、参加提取还贷人员范围: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借款人及其配偶、借款人的直系血亲。
(2)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除借款人及其配偶、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外,借款人还可以申请提取借款人的兄弟姐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3)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必须参与提取还贷且为第一顺序的冲还义务人;
10、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提取还贷人的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
2、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港澳台已婚人士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3、涉及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商业性住房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任意一期还款凭证。
4、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服务方式:
1、2020年8月1日前受理的贷款:
线下:
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放款银行网点;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银行指定的网点。
2、2020年8月1日后受理的贷款:
线下:
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受理网点;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办理场所为原贷款银行指定的网点。
3、办理流程:
原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申请受理——签署委托书
五、到场人员:
借款人、提取还贷人。如有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六、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注意事项:
发现下列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人的提取还贷委托:
(1)提取还贷人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
(2)提取还贷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提取还贷申请的;
(3)提取还贷人出现其他被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权部门限制提取的情形。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