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签订购房合同和取得购房首付发票作为要件。因此,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不可以直接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梅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以下18种:
1、在本省范围内直接向开发公司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发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公司的专用账户;全额发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
2、在本省范围内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
3、在本省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在本省范围内大修自住住房的(危房)
5、在本省范围内拆迁安置房的(提取额为超出置换面积部分需购买的房款额)
6、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扣款满半年以上)的
7、物业费提取的
8、支付房租的(每月提取额为公积金月缴存额的60% ,最高不超过720元/月)
9、加装电梯的(自付部分)
10、退休职工的
11、职工死亡的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单位破产、转制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或账户封存满一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1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5、出境定居的
16、职工调离本市的(转移)
17、职工本市工作调动的(转移)
18、重大疾病的(提取额为自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