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条件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二、贴息贷款对象
在江门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新购买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贴息贷款。
三、贴息贷款条件
开办贴息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 至95% 之间,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动贴息贷款。
申请贴息贷款条件
贴息贷款按江门市公积金贷款及受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执行。
温馨提醒: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及贷款期限均按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四、贴息贷款金额及利率
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金额=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贷款利率)
其中,实还贷款利息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公积金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 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浮动;商业贷款利率上限由公积金中心每月核定,不得超过受托银行上月发放商业贷款的平均利率。
五、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2.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并出具同意贴息贷款的审批意见。受托银行按商业贷款条件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批。
3.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
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为所购住房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贴息贷款。
5.贷款回收:
受托银行负责贴息贷款本息的核算、扣款和回收。
6.贷款贴息:
公积金中心按月将贴息金额支付给借款人。
六、贴息贷款变更
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和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同意。
七、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科齐全,公积金中心的贴息贷教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