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缴存人死亡提取需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
2.继承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继承关系公证书或法院文书。
3.面签事项:上表第二、三、六项提取业务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
4.委托代办:上表第二、三、六项提取业务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不得委托代办。其他业务可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示:
1.上表第一、二项提取业务,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从缴存单位转入住房公积金中心“封存户”的,可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自助办理销户提取。
2.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是否已转入公积金中心“封存户”可登陆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个人网厅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查询。
3.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4.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陆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办理时间:
城区营业部:星期一至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下同)
县管理部:星期一至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