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且为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自住住房应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暂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和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在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借款人家庭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根据《业务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借款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欺瞒行为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借款人及其配偶曾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惩戒期结束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别墅、车库及杂物房。
(六)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生效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再延长1年;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七)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用所购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进行抵押。
(九)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的,原则上须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购买单位住房的,原则上8层以下的建筑需建至4层以上方可发放贷款;8层以上的建筑,需建至三分之二层数以上方可发放贷款,综合考虑售房单位实力和楼盘整体建设情况,可根据住房建设进度逐户封顶放款。对中心引入担保机构开展商品房期房担保业务的,纯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无需等待楼房封顶即可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待办妥抵押登记后发放。
(十)《业务管理规范》、《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