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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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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根据《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桂公积发[2018]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您已知悉并同意以下协议约定事项。

广西区直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协议

一、您同意由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中心统一管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您所有。

二、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利率对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

三、我中心委托受托金融机构或您申请线上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手续,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由我中心从您个人银行账户足额托收划扣账户内资金,由我中心为您分配住房公积金。

四、因受托金融机构原因导致托收划扣失败的,受托金融机构应及时处理并通知我中心。

五、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为12% 。您需变更缴存基数的,可于次年起每年申请调整一次。我中心委托受托金融机构办理您变更缴存基数申请。

六、您授权甲方委托受托金融机构以托收方式从您本人签约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住房公积金缴存款项。您承诺为上述付款银行账户的合法持有人,对授权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您开户成功后,住房公积金托收划扣时间为每月20日。本协议确认时间为当月20日(含)的,首次托收划扣时间为次月的20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为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您应在每月19日前在个人银行账户中留存足额资金,因您银行账户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托收划扣失败的,您应及时在我中心次月发起托收划扣之前把不足部分存入个人银行账户。

八、您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的,同意中心封存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您也可向中心申请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您可向中心申请继续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九、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您自愿缴存满2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未结清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办理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十、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您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或月均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且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十一、您与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工作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如您在自愿缴存期间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贷款的,在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应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十二、您线上所提交的个人缴存信息、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发生变动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及时到我中心委托的受托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一切不利后果由您承担。

十三、您已知悉《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所提供资料信息真实,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十四、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产生的纠纷或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及诉讼期间,未涉及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五、本协议经您确认同意,视为您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则经您确认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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