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在商业银行已办理用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个贷;
3、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 个月(含)以上,商业个贷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4、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已付资金占总房款比例,首套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达30% 及以上,第二套房达60% 及以上且贷款利率上浮10% ;
6、同意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作为抵押;
7、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在市六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市六区视作同一区)的,申请人向贷款房屋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
8、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个贷承办银行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同一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
(2)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借款人三方经协商同意,并签订《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3)借款人为贷款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9、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符合商业性贷款规定的条件;
10、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回复“住房证明”可以查看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具体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