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指鄞州、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 贷款条件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或宁波市有效居留身份;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以贷款所购买自住住房作抵押;
5.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 ;
6.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公积金贷款;
7.鄞州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贷款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本市户口簿或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
6.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7.《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8.符合条件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9.过户后新《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10.鄞州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 贷款额度的计算
1.最高贷款额60万元,并且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 ;
2.计算公式: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0.4)*12个月*贷款年限(取整万);
五、 贷款年限计算
1.最长贷款年限20年;
2.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3.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六、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七、 贷款承办银行
借款人可选择其中一家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
八、 贷款归还
1.正常还款:每月还款日前将还款额存入还款卡(折);
2.提前还款;(1)提前还贷,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2)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需另办手续。
九、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详情可咨询鄞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yzgjj.nbyz.gov.cn/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