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1)抵押担保。借款人用所购买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书的住房抵押。
(2)质押担保。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债权的担保。
(3)保证担保。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公司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保证合同,同时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2、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完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
(4)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3、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