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2.职工家庭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个人页
*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配偶为无永久居留权外国人时提供外国护照。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
4.职工家庭签署的《个人征信授权书》。
5.职工及其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账户状态为正常或封存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当前不存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结清时间。
6.职工配偶在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应提供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情况表、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
7.职工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3个月的缴存流水。
8.职工配偶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月收入的,应提供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交流水。
9.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该住房注销的还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无房证明。
(二)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
3.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
4.原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还贷流水;
5.本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本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贷款申请时和抵押权注销后均需提供);
7.《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8.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还贷流水(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须在面签时提供 );
9.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个人储蓄卡或存折。
(三)其他住房设定抵押的,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0.《商品房买卖合同》
11.契税完税凭证
12.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
13.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
14.商业银行对公账户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3.用于设定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