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3.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4.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两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展手续。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6.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7.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欠缴的首月起补缴。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8.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暂缓或分期补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应及时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