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退休、离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动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封存手续的。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集中封存期间,管理部按规定对职工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补充说明
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如果上述单位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的,暂未重新就业的办理账户集中封存;
2.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或转移)手续。
转移办理人:
职工原单位
办理地点:
株洲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管理部联系电话
天 元管理部 28685565
市民中心分部 28689927
荷 塘管理部 28685593
石 峰管理部 28685554
芦 淞管理部 28688903
渌 口管理部 27614498
醴陵市管理部 23253896
攸 县管理部 24256246
茶陵县管理部 25221922
炎陵县管理部 26223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