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二、大修自住住房还需达到以下条件:1.危房鉴定达C、D级;2.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 以上。
三、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限和额度:
1.建造、翻建房提取时限:批准建设文件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受理。
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建房的实际支出额。
2.大修房提取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