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息计算器

广西区直公积金非销户提取材料

南宁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   提取   南宁
广西区直公积金非销户提取材料

非销户提取所需材料

广西区直公积金非销户提取

一、属购房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购房合同。

(三)房屋产权证明。

1.购买一手房的:

(1)属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年内)。

(2)属保障性住房的,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文件或房改部门评估表(2年内)。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2年内)。

(四)付款凭证。

1.购买一手房的,提供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属建造、翻建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年内)。

三、属大修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房屋在南宁市外的,另须提供房屋所在地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指房屋权属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并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文件。

四、属偿还购建房贷款提取的(贷款结清1年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注:在区内公积金中心贷款的,以下两项不需提供。

(二)借款合同(首次还贷提取时须提供)。

(三)近期还款对账单。

五、属无房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属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缴交流水单。

六、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提取人身份证。

七、属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三)医疗结算发票(1年内)。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和个人自付费用的,另须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单据。

八、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属商品房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保障性住房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加装电梯协议(按梯号或单位为单位,含各业务电梯设备采购、安装等费用分摊协议)。

(五)付款票据(2年内)。

注意事项:

一、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核验。

二、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人业务当日办结,异地购房提取等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提取额度不超过已付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已付房租、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的当期实际支出,不足部分不再补提。

四、非以本人事由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或房产归属证明。在广西境内登记,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可获取信息的不需提供。如因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时,父母、子女方可申请提取。

五、申请偿还购建房贷款提取的,商业贷款、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未能通过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的区内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须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对账单。

六、申请大修提取的,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在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从其购建自住住房(每个家庭限1套)时算起,每隔10年可以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

七、申请销户提取的,须账户封存且在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提取人已提供过的材料可不需重复提供,身份证除外。

九、属人事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到绿色通道办理。

十、中心网址:http://gjjqzfzx.gxzf.gov.cn

十一、业务咨询、投诉电话:0771-12329转1。

十二、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公地址:

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十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以现行国家、自治区及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为准。

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