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
如果仅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还贷额,不提取商业贷款部分还贷额,可不提供4、5项材料。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借款合同(原件);
4.还款对账单(原件)。
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借款合同(原件,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
4.显示有提前还款金额的还款对账单或显示贷款结清金额和结清状态的结清凭证(原件)。
直系亲属提取: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亲属关系材料;
4.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非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应提供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贷款类型提供相应的贷款材料;
说明:还款对账单指仅显示月还款情况的对账单,非银行卡流水明细。至少显示最近三个月还款情况并有银行签章。
注意事项:
1.2017年10月31日后申请办理的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未结清前,只能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2.职工及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每年只能以同一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3.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还贷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陆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离异职工:夫妻离异后,如果非主贷人取得房产并承担还贷责任,但未办理贷款主贷人和房产户名变更时,在还贷正常的情况下,非主贷人可申请办理还贷提取。除提供对应的还贷材料外,还需提供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分割的相关材料,如离婚协议、法院判决、公证书等。
5.异地房提取: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方可申请还贷提取。
(1)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情况说明(原件)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2)以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商业贷款或广西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贷提取且提取人非该笔贷款主贷人的,首次提取时主贷人需到场面签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其个人征信中住房贷款情况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到场面签的,须自行打印并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该笔住房贷款记录的部分)。
6.委托代办:直系亲属提取和需要到场面签的业务不得委托代办。其他业务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温馨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3.住房公积金还贷约定提取:南宁市城区缴存且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办理贷款还贷约定提取业务,签约后,由管理中心按约定时间定期将职工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