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
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房屋权属材料(原件);
4.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原房屋已预留电梯井 的,则提供原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加装电梯协议(原件,按电梯号或单元为单位,含各业主电梯设备采购、安装等费用分摊协议);
6.付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注意事项:
1.房屋权属材料指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尚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提供购房合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购或备案材料)。管理中心依申请核查提取申请人名下房产信息情况无误的,无需提供上述材料,但若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2.配偶提取:以配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陆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陆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提取时限和额度:
时限:加装电梯项目签订合同后发生施工费用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属分期付款的可分次提取,但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额度:所有提取人可提取的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申请提取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不予以补提。已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资金补贴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
温馨提示:
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办理时间:
城区营业部:星期一至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下同)
县管理部:星期一至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