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须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六、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 期(含)以上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2 期(含)以上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放款条件:
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足额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
(二)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封顶且未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的;
(三)借款人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未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