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付款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1、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
2、工程预算;
3、合法有效的保证材料;采用自然人担保的,另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下同)。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住房修建完工之前。
(四)拆迁安置房贷款:
1、拆迁协议;
2、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会办表);
3、合法有效的保证材料。
(五)法院拍卖住房贷款:
1、法院拍卖公告、拍卖确认书;
2、首付款凭证;
3、被拍卖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六)购买单位住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卖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6、卖方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