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补缴
二、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三、条件及要求
1、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未足额计算职工缴存基数,导致少缴的;
3、缓缴单位为职工补缴的。
四、提交材料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份;
2、补缴原因的书面说明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