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要素认定及执行标准
1.收入认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认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有固定收入的,其固定收入以近6个月银行流水单中明确为“工资”或“代发”的部分,或单位缴费的社保缴交证明认定。
2.房屋总价认定:二手房贷款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申报单体现的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和房屋评估价格二者中的较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自建房最高按3000元/㎡计算房屋总价,价值认定低于此标准的按价值认定确定总价。
3.房屋面积认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自建房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80㎡的按实际面积核算;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的按180㎡核算。
4.生育三孩认定:以与借款人或其配偶在同一户口簿上登记的直系亲属关系来认定。
5.贷款资金收款账户执行标准:商品房期房(现房)、保障性住房为开发商项目所在的银行账户(监管账户);房款已付清的商品房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商转公均为借款人个人账户。
6.房款已付清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贷款(含商转公):①开发商尚未办理总证的,与开发商协商办理公积金贷款,须由开发商配合办理担保抵押。②开发商已办理总证的,催促办理单户《不动产权证》,持《不动产权证》办理现房抵押。